事实上,现在人们所说的“民田”在宋代以前,即中国封建社会前期,其所有权也并不属于民人即一般地主和农民,而是属于国家,也就是说,国家不但对官田有所有权,对民田也拥有所有权。
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及其经济,不仅体现在国家对分土地的直接经营管理上,也体现在占田制、均田制方面。均田制授予的土地分永业田(北魏称桑田,北齐亦称业田)、分田(北魏称露田)。历代均田制的法令规定,国家授予的分田是要”身死入官”的。
很明显,当时民人分得的这分土地,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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