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官苟史韵再次升堂,走了一会过场,写了判决:
“顺天府衙门提刑所为当街抢侍女事,仰仗锦衣卫衙门协助,将人犯张管事带堂受审。
经查,寿宁侯府张管家自作主张,当街掳走侍女凤姐,罚银五十两,给顺天府粥场赈灾救饥。
并以戴枷示众一个月。
寿宁侯张鹤龄治家不严,罚银一百两,给顺天府粥场赈灾救饥。
赔偿凤姐主人陆宜人一百两压惊费。
赔偿顺天府衙门快手封燕汤药费、误工费共计五十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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